《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工業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的規定,工業用地調整為商業用地后,應收回原工業用地重新按商業用地依法招拍掛出讓。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后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并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后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并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劃撥土地按新用途補交出讓金協議出讓。劃撥用地不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房的開發。程序可能是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現狀用途進行評估,給劃撥土地的補償,后由政府進行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完成后以招拍掛進行出讓,由受讓方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受讓方取得該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后進行商品房的開發。
擴展資料:
申報材料:
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請報告2份(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
2、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復印1份 ;
3、提交原宗地圖并復印1份 ;
4、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2份 ;
5、屬房地產轉讓的應提供受讓方的房產證復印件2份(交驗房產證原件);
6、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2份 ;
7、交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復印2份 ;
8、規劃部門《關于審批建設用地的聯系函》原件、復印件各1份;
9、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綠線范圍圖紙2份;
10、計委立項批文2份 ;
11、宗地圖3份(分割出讓的提供);
12、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13、受讓方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2份;
14、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2份;
15、受讓方是個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證復印件2份;
16、受讓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復印件2份;
17、其他文件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多次跑等問題得到整改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轉讓,但是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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