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劃撥是否有年限要求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使用劃撥沒有年限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
劃撥土地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使用年限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使用期限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我的房產證是劃撥土地為何沒有使用年限 40分
劃撥性質的土地因為屬于 *** 無償受讓給使用者使用的,所以沒有年限的限制,但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國有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一樣的嗎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 *** 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 *** 手中購得。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 *** 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為50年等,使用期屆滿后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批準,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5、補償標準不同:如果遇到 *** 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準高出許多。
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長?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 *** 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許可權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劃撥土地出讓后使用年限怎么算
1.劃撥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由 *** 根據需要進行調整;2.如果拆遷,補償將和普通房有所差別;3.如果能夠交易,一般需繳納交易手續費、登記費、契稅、營業稅、核檔稅、個稅、印花稅、土地收益金等;4、簽訂合法的交易合同,建議委托律師操作。
劃撥土地房產有使用年限嗎
劃撥性質的土地因為屬于 *** 無償受讓給使用者使用的,所以沒有年限的限制,但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多少年
劃撥土地是沒有具體使用年限之說,出讓土地住宅70年,辦公50年,商業40年。
劃撥土地有效期是多少年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 *** 根據公共利益訂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
劃撥土地是無限年期的,也就是沒期限
劃撥土地的房子使用年限如何定的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劃撥土地是由國家相關部門免費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土地。主要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等。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1)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我國公民對國家土地有使用權,但這需要建立在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基礎上。我們知道,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或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使用是有一定期限的。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了劃撥、轉讓等等,那劃撥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長時間?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在以下文章中為您詳細說明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長時間? 1、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章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二、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期限并沒有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政府未取回該土地的使用權,土地可以一直使用。而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就有使用年限的規定,如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則為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可以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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