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過戶怎么辦理
農村宅基地房屋過戶辦理程序:
1、準備好相關過戶所需的申請材料;
2、原宅基地和現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員會申請;
3、村委會向國土資源所申請;
4、國土資源所地籍調查,或國土局地籍調查,公示十五日;
5、由所報國土資源局進行辦理。
宅基地辦理過戶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雙方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都是本村的村民;
2、雙方都應年滿18周歲;
3、受讓人名下無宅基地。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5.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戶應繳納的費用:
1、契稅:普通住宅:評估價乘以百分之一點五;非普通住宅:評估價乘以百分之三;
2、個人收入調節稅:(評估價減去原購入價)乘以百分之二十;
3、營業稅:住宅購入不滿兩年的:評估價乘以百分之五點五五;非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評估價減去原購入價)百分之五點五五;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免交;
4、房產交易費:房屋建筑面積乘以六元每平方米;
5、印花稅:評估價乘以百分之零點一;
6、房產證工本費:85元;
7、土地證工本費:105元;
8、交易評估費:評估價乘以百分之零點三。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宅基地如何交易
農村宅基地買賣流程是雙方之間關于轉讓的協議已經達成一致,然后就是簽訂相關的合同,當然如果說這個宅基地是屬于他人共有的話,必須要征得其他的公有人員的同意,同時提醒大家注意農村宅基地只能在內部成員之間轉讓。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買賣流程是雙方之間關于轉讓的協議已經達成一致,然后就是簽訂相關的合同,當然如果說這個宅基地是屬于他人共有的話,必須要征得其他的公有人員的同意,宅基地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于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一般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宅基地買賣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賣人將宅基地房屋出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經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購房屋已經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并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
3、城市居民購房后已將戶口遷入購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轉為農民身份的;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后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二、宅基地轉讓程序
當農村宅基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后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只是在轉讓時仍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具體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必要程序為:
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宅基地它是我們國家農村地區所擁有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在城市的話是不存在的噢,農村的宅基地的話,它擁有的僅僅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是不可能得到的,當然呢,這種使用權可以在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個隨意的轉讓,必須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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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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