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轉讓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體林權流轉要注意哪些問題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第一,林權流轉不得改變林地的所有權和用途。即林地轉讓后,還是得繼續種植林木,你不能把林地轉讓給私企老板蓋農家樂,更不能把林地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商蓋別墅。第二,轉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且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意思是你林地的流轉對象最好是同村的人,而且他還要是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且需要林權所在的集體同意。外來的老板要接手你的林地則要在發包方即林權所在的集體備案,如果不是從事農業生產,那么將不能接手轉讓林地。第三,被劃分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能進行轉讓,但可以轉包、出租、入股的形式進行流轉。第四,程序上必須合法。即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政府批準。林權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并告知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方可流轉。委托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林權流入方應當具有林業經營能力,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林地準入制度。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一)林權流轉缺乏科學的指導。林權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林權都必須流轉,要看現有的管理方式是不是適應林業發展需要。我縣林權流轉呈現全面開花,普遍推行,大有不轉不行一股風的趨勢,一是個別地方不注重實際,盲目流轉,大多數林地不存在大面積造林育林,僅依靠現有森林管護便能出效益,原有的鄉村監管、村民自管自用模式對森林的發展和管護起著重要作用,這部份林地不一定要流轉。只有在管護較差、需要造林育林的地方才可以流轉;二是個別地方流轉不注重長效,只顧眼前利益,有的村組干部不是為了長遠發展,而是為了眼前有點收益,甚至個人好處而流轉;三是有的人認為只有流轉才便于管理,流轉是林業發展的唯一出路。因而出現了村村效仿,組組必轉現象。
(二)林權流轉程序不規范。依據《四川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我縣個別地方林權流轉中有以下問題:一是流轉前未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雙方資格;二是沒有公開依法進行拍賣、招標;三是沒有提前30天張榜公布;四是沒有召開群眾大會,沒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即使簽了一些名字也是組長到戶去簽的;五是沒有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三)林權流轉有損農現象。大多數生活在山區的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林權流轉中的法律知識了解甚少,對森林資源價值缺乏科學的估算,別人怎么說他們就怎么辦,只要有那么千兒八百元收入都認為不錯了,不看長遠利益。比如高穴、清水等片區有的村民組森林面積六、七百畝,流轉40年,每畝每年就1元多承包費,承包費高的每畝每年也不過幾元至十幾元一畝,林權流轉是何等的低廉,集體森林資源嚴重流失。
(四)林權流轉監管不到位。在林權流轉過程中,各級監管力度不夠,無人問津,職責缺位,有的人就借此低價收購林權,個別林業職工也參與其中,給一些謀取不義之財的人提供了方便,嚴重損害群眾利益。
(五)林權流轉機制不健全。個別地方林權流轉呈無序狀態,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沒有主動介入,想怎么流轉就怎么流轉,想流轉給誰就給誰。流轉中大部份承包人看的是現有森林好與差,流轉后,靠與林業部門的關系大肆采伐林木賺取錢財,沒有投入的打算,沒有管護的具體措施,沒有造林育林的發展規劃,有可能出現借機毀林砍伐現象,給林業發展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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