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如何解決
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有以下解決途徑:
1、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是爭議雙方對自己權利處理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所以,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實的基礎之上。
2、行政方式解決。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報請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訴訟方式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怎么處理?
解決土地糾紛的程序如下: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爭議各方當事人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簽訂土地權屬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協議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否則協議無效。
協商不成,則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進行調查取證;
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
調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最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為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強化土地的統一管理,進行地籍調查和明確權屬地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和核發證書工作。
土地糾紛的處理采用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農村土地糾紛怎樣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
1、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
4、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如何解決征地補償款糾紛
法律主觀: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 征地補償 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在 征地糾紛 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 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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