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 中的經營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以轉讓。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三款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土地所有權 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所謂集體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在法定范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享有的物權,從本質上講這類型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使用者只能享有使用權。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什么特征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了解。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條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讓、轉讓以及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中。但如果該企業的建設用地是符合土地規劃并依法取得的,又或是因破產及兼并等情形才使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那么這些集體使用土地都是可以轉讓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征
1、 主體的特定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有主體的特定性,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所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規定,其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 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的用途有農用、宅基地、非農經營以及非農公益這四種用地使用權,而在權利的分類問題上,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兩者的使用權是有所差役的。國有土地主要是以權利取得的方式來進行分類的,它的土地用途并不是決定分類的主要條件,但集體土地卻是主要以它的用途來分類的。
3、 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集體土地在使用權上的交易是有限制的,限制用于非農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上。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是不的出讓。轉讓以及出租于非農業建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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