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條件
農村宅基地確權條件:
1、必須是本村村民,且本村內并無宅基地;
2、原先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另外重新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3、因為結婚等原因,確實需要新建住房的;
4、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5、外來人口無住房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可想而知,滿足這些條件的人現在是少之又少,所以說,宅基地會越來越難審批。
農村宅基地確權手續:
1、宅基地申請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進行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3、審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
4、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并加蓋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怎么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辦理的基本流程為首先進行宅基地審批,獲得批準后領取宅基地證書,然后開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具體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了解詳細信息。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依據《農村宅基地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在實際操作中也需要遵循當地政策和規定。對于一般的宅基地使用權辦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 審批環節在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前,需要先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獲得相應的宅基地證書。2. 權利人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辦理需要確認權利人的身份和權利,一般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3. 支付費用宅基地使用權證的辦理一般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具體標準和用途需要根據當地政策規定。4. 相關手續在辦理過程中還需要辦理一些相關手續,如公證、備案等。
宅基地是誰的?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宅基地實際上屬于集體所有制,但由于《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因此宅基地的產權也無法轉讓。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可以轉為宅基地的使用者。
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需要注意相關流程和要求,并確保自己的權益合法有效。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或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便更好地完成辦理過程。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條例》第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宅基地所有權。
農村宅基地怎么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一、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請報批時應報送相關材料: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二、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布;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農村居民若需要申請宅基地的話,則要先看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要是自己之前將宅基地轉讓給了他人之后,又再次申請宅基地的,這個時候一般是不會得到批準。農村宅基地堅持的是一戶一宅的原則,但如果有兄弟姐妹要分戶的,則也可以格外申請宅基地。
4、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村民在5種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并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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