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空地有爭議如何處理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造成土地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村里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村里的土地糾紛通常可以找以下部門解決: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上述單位協商后沒有解決時,可以找土地主管部門解決;
3、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當事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尋求調解、解決的;
4、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村民土地糾紛可以找村委會、鄉鎮政府部門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處理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不單純的要考慮國家政策,某種程度上還得考慮到當地的民俗風情,因為有很多的村民腦海當中,根本就沒有國家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的概念,所以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主要是以協調為準的。
綜上所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愿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愿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后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調解時不能帶有自己的感情,不能決而不調,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時間越久,越會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麻煩和被動。行政調解不成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 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 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后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行政處理是仲裁的一種形式,可參照《仲裁法》相關規定進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時,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應先認真審閱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書、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要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歷史資料和原始憑證,并可請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現場勘察。在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后,依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后,要制作《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要寫明下列各項: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3.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4.處理結果。5.不服處理的補救措施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土地糾紛時,要注意審查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如發現有下列問題,受理機關在收到處理申請書 7個工作日內,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的具體要求不 符合法律規定 。3.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4.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爭議等案件。受理機關如發現上述問題仍然進入處理程序,將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尷尬境地。具體辦案人員如果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及早回避。當事人如對《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 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 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復議 。 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如未發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沒有引起生命財產等嚴重損害后果的訴訟屬民事訴訟。這類民事訴訟案件雖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處,但這種行為是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請求進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調處者,不是訴訟的參與者或關系人,所以不參與該項訴訟。訴訟當事人仍為原來爭議的雙方。這類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其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訴訟,以便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平息事端。 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30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即不服處理一方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 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 土地使用權人 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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