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轉讓農村土地時,約定永久轉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轉讓期限視為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視為不定期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并且雙方有權隨時解除轉讓合同。
因為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并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農村土地永久轉讓協議,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拓展資料:
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22年土地流轉補償政策:
1、要求土地流轉關系的時間在三年以上,同時面積在一千畝以上的,才能有機會得到國家補貼;
2、土地流轉的價格不能低于農民種植的純收入,這樣保障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3、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農村要有工傷營業執照,并有一定的規模。新政策要求土地流轉的操作流程規范、合同手續完備,要有法律效應。
一、加快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登記意義深遠,確權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和土地流轉者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于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二、規范土地流轉
但目前土地流轉存在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和鄉鎮批準備案少,口頭協議流轉多、簽訂書面合同少等諸多問題,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政策,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應逐漸歲芹汪嚴格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轉合同標準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央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就意味著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必須堅守,同時現有耕地面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并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乎仔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首敗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