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采用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 的出讓方式有: 1.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2. 招標 出讓,適用于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3.掛牌出讓,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一般多用于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用地。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1、招標出讓:
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于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2、拍賣出讓:
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3、掛牌出讓:
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所謂的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于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什么是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又稱土地產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客體是土地,即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我國實行的是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
土地出讓年限到期如何處理
按照《物權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出讓合同中另有規定或城市規劃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可以申請續期使用。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幾種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幾種【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1.土地出讓金。2.土地使用權劃撥。3.土地使用權出讓。4.土地使用權轉讓。5.土地使用權出租。6.土地使用權抵押。7.農村集體土地。土地使用權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也可以進行土地招標,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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