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出讓年限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最新土地出讓年限政策是民用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五十年,科技,體育用地五十年,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五十年。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根據2007年施行的明確規,住宅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之前,根據1994年規定,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轉讓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也就是說,根據規定,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但是,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怎樣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出讓,繳納多少費用,都還沒有一個說法,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非常有可能的。
我國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所有權和占用土地使用權是同時轉讓的,也就是說,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對房產及土地具備有完全所有權。
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期限需要根據土地用途來決定,居住地為70年、工業50年、教育文化50年、商業40年、倉儲50年、綜合其他50年。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根據用途的價值來判斷的。
一、國家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國家農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是什么 (一)凡流轉的土地應由承包農戶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書,并由村土地流轉信息員,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服務站對流轉信息進行存儲并公開發布。 經流轉雙方協商和共同申請,可由收益評估員進行流轉事前價格評估,填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審核表,提交流轉雙方參考,確保流轉價格的公平、合理。對已達成協議的,鄉鎮服務站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流轉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二)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指導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并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送發包方、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各備案一份。 以轉讓形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后,再簽訂流轉合同,合同簽訂后要將全部合同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后才能生效。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在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三)受讓方對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 (四)凡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登記,并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將“四荒地”的發包納入土地流轉程序進行管理,在采取流轉形式前,需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通過規范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權的,在依法登記,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承包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流轉形式進行流轉。 最后,土地使用期限需要根據土地的具體用途來決定。我國的國土資源很豐富,土地的利用率也很高,國家為了使土地最大化的發揮利用價值,在每塊土地規劃用途時都會有專家進行研究決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具體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具體如下: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法律主觀: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規定是: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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