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
擴展資料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
由于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
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參考資料國有土地_百度百科
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將 土地使用權轉讓 給單位或個人,受讓人支付 土地出讓金 的一種 轉讓土地使用權 的行為。出讓的方式主要有招標、拍賣或協議等方式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 。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協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2、招標;
土地交易的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屬于下列情況的土地交易,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1)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的;
(2)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可能僅少數單位或個人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交易的,投標人少于三人的,招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開標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當事人。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周邊土地市場價5%收取。
招標公告中告知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標書方為有效。
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填寫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2)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6)履約保證金到達招標人指定賬戶的證明材料;
(7)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發出招標文件后,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并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
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開標會議,召集全體投標人參加,并公布評標、定標的原則的方法以及標底。土地交易機構指派人員,擔任開標會秘書工作。
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的評標組負責。評標組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并推選一名評標組組長。評標組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成員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人員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在開標人確定前保密。
專家庫人員應根據擬評標項目情況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對投標人提出要求需要評標組成員回避的,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進行審查,并報國土資源局領導確定。評標組成員一經確定,必須參加開標和評標。
土地交易的招標開標、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1)點算標書;
(2)開啟標書;
(3)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4)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5)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6)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3)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標標書條件的。
無效標書應當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
開標會后,招標人應當于10日內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告知未中標人。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土地權權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約定時間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因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通知書》無效。招標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投標人未中標或在開標會前聲明放棄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于定標后5日內退還投標人預交的保證金(不計利息)。投標人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標人在開標后撤標的,或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或失去履約能力與條件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其保證金。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活動,并告知投標人。
3、拍賣。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布。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規則第條規定處理,并在拍賣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當事人。
拍賣公告發出后,競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托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6)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后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材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發出拍賣文件后,拍賣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合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保證金沒有到達拍賣人指定賬戶的。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競買人現場口頭提出加大加價幅度,符合競價原則的,可以接納其報價。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招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序和方法。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1)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等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4)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5)競買人應價;
(6)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8)拍賣人與競得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拍賣標的;
(3)拍賣在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底價,設定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到底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4、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土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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