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年限
法律主觀:
根據《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轉讓 土地使用權年限 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比如居住用地最高70年,轉讓前已經使用了5年,則轉讓后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65年。第十九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轉讓有效期多少年
法律主觀:
土地轉讓的期限為原準讓合同的期限減去已經使用的期限。根據《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如果是居住用地的話是七十年,如果是工業用地的話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也是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是五十年。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1、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如果是居住用地的話是七十年,如果是工業用地的話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也是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是五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即采用出讓方式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轉讓方式從其他土地使用權持有者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 其中,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是對原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的轉讓。 (2)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后才可以轉讓其權利。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應隨同轉讓。 (4)改變土地用途的轉讓,必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繳納(或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折價入股。包括公司的發起人將自己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和國家直接將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 以土地使用權折股出資時,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規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具有土地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限制折價入股的擔保物權。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后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注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后方能作為出資。 3、公司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常見形式包括:向股東租賃、向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和向其他土地使用者租賃。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要注意以下方面: (1)遵守國有土地租賃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承租人通過向國家租賃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2)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應當辦理出讓手續后方可租賃。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則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資者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再出租給公司。 (3)公司取得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土地時,應當簽訂長期土地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付費方式和到期后對土地的處置計劃(優先選擇權等)。 我們可以看出,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偎的。土地屬于國家的公有資源,但是我國公民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這個前提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證,在正常的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對我國的土地進行利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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