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糾紛要怎樣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后,有以下的幾種處理方法:
1、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
2、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
3、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的處理采用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農村土地確權有爭議該怎么辦
農村土地確權有爭議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在發現土地確權爭議時,首先應該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相關協議,以確保土地確權工作的順利進行。
2、提交申訴:如果協商無果,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申訴書,要求進行調查和處理。申訴書應當包含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調解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訴后,會對爭議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調查發現確有爭議,國土資源部門會組織相關方面進行調解,以達成一致意見。
4、訴訟解決:如果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裁決。
辦理農村土地確權需要的資料如下:
1、房產證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明:需要提供房產證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明,證明該土地上的房屋歸申請人所有;
2、公民身份證: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3、農村集體土地證:需要提供農村集體土地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該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
4、家庭戶口簿或證明:需要提供家庭戶口簿或戶口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證明申請人的家庭情況;
5、土地調查表:需要填寫土地調查表,對申請的土地進行詳細描述,包括土地面積、地形地貌、土地用途等;
6、村民委員會或村鎮政府出具的意見:需要提供村民委員會或村鎮政府出具的意見,證明該土地確權申請符合當地的土地管理政策。
綜上所述,在處理確權問題時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土地糾紛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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