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土地經營權關系到多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么轉讓的條件是怎么樣的就成為大家應該關注的重點問題,了解轉讓的條件才可以在進行有關活動的時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轉讓條件 的有關問題如下所述。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 《 土地承包法 》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卑丛摋l規定,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有的是農閑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 合同終止 即失去生活來源;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于什么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游手好閑,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后,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準許。 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戶。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 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土地經營權只要符合一定的轉讓條件即可進行轉讓。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讓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合同 ,以此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雙方當事人遇到權利義務糾紛的時候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是什么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是指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土地經營秩序,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規。該法規共分為六章,包括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轉讓、抵押、承包期限、土地流轉等方面的規定。
有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的詳細解釋:
1、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承包土地的面積、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費用等內容;
2、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
3、土地承包合同的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的終止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終止;
4、土地承包合同的轉讓:土地承包合同的轉讓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轉讓;
5、對違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罰:對于違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收回承包土地等措施;
6、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國家應當加強對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保障農民的承包權益,維護農村穩定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傳和培訓,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加強對土地承包合同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提高其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對土地承包合同的評估和監測,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規定合同的變更、 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合同生效后,即具有 法律約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第二十七條單方要求變更或 解除承包合同 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期 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條由于乙方 違反合同約定 ,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 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條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合同無法履行 , 合同自動解除 。第三十一條承包期滿后,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第三十五條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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