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買賣。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權不具備所有權,故不可以進行基羨自由買賣,但出賣人和買受人是同一村村民的且符合標準的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脊穗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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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 農村宅基地 本身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 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36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自由買賣的。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能轉讓的也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受讓方沒有其它的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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