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并要求宗地四至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后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5、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準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等步驟;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坐落、面積、用途、等級、價格;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證明;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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