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宅基地使用權 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 民事糾紛 ,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zhèn)、鄉(xiāng)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四、其他部門。 下面是對不同案件的處理: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 宅基地糾紛 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宅基地 ,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 立案 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xù)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zhí)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 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有無考慮 土地承包 權三十年不變的規(guī)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xù)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fā)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xù)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fā)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shù)厝嗣裾暾埥鉀Q,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 財產損害賠償 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fā)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jù)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fā)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xù),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fā)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guī)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shù)攸c建造廁所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fā)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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