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定金合同時,購房者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卷入定金糾紛,因此學會如何處理定金糾紛很重要。在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時,首先要確認協議的效力,如果合同無效,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數返還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確定好協議的效力。比如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購買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這樣的協議就屬于無效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售房者就需要返還定金。同時,要確認協議的內容,確認在協議之中有無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如果有,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法院撤銷,在協議撤銷后,定金應該全部返還。比如,如果售房者隱瞞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就屬于欺詐。另外,還要確認違約責任人,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要確定誰是違約方,誰是守約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除此之外,還應當確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如果因為買賣雙方關于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沒有達到一致而導致買賣合同沒有成立,各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應該全部返還。在沒有和售房者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不要給付定金,如果支付,那么建議直接給付給售房者,不要交給中介轉交,因為減少環節也就意味著減少糾紛。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任何承諾好都要落實成書面的東西。要知道,如果發生糾紛,錄音、證人證言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在簽訂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購房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交易雙方也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另外,需要注意,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會生效,同時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不要錯把訂金當定金,由于有的售房者會在定金條款中設下陷阱,故意讓其違約,所以要仔細閱讀定金條款。
法律客觀: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此時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必然導致糾紛。那么我們要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一、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對一房二賣糾紛,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規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實踐中,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占有與買受人或有關單位的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產權證書交由買受人保管的;產權證書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此時,可認為出賣人已經選擇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就此優先于另一合同。(2)二次買賣行為均不存在登記的意思表示情形下,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后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因為就買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取得合同標得物所有權的惟一途徑為移轉登記的完成。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4、在一房二賣中,后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就該房屋訂立買賣合同的處理。值得討論的是,后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但仍與出賣人就該房屋訂立買賣合同的情況,是否屬《民法通則》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因為一旦認定該種行為屬于惡意串通,則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合同無效。二、一房二賣的糾紛該怎么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于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2、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無知的人才說定金不能退,退定金的方法是提起民事訴訟。
定金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方式,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不退回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應該雙倍退還定金。如果存在拒不退還定金的情況,可以選擇向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定金可以退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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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 商品房 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定金糾紛,就需要看實際情況處理。如果是購房者違約,定金就不予不退還,如果是售房者違約,則需要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 締約過失 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如何區分定金、訂金、認籌金與誠意金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 保證金 。 債務人 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售房者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約定一個期限,購房者需在此期限內與售房者簽署正式合同,如果購房者支付了訂金也就意味著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 買房 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售房者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誠意金條款,其實是為了防止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致電網律師,他們會為你提供專業回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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