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 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 非農業戶口 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簽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的注意事項: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確;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5、“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確認; 6、“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臺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7、“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8、“承包地附著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首先, 農村土地承包 協議如約定承包權的繼承問題時,依據協議內容處理。符合我國民事 合同當事人 意思自治原則。 其次,如合同對于能否繼承未作任何約定,發包方與個人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協議的,嚴格意義上來講,承包權是不能繼承的。因為作為承包合同主體的被 繼承人死亡 ,主體資格喪失,承包合同終止。但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即使發包人采用書面、口頭等形式允許被繼承人的親屬繼續承包,也是對于 農村土地承包權 的重新發包,而不是繼承事實。 如合同對于能否繼承未作任何約定的,發包方與家庭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協議的,并且作為承包合同主體的家庭依然存在的,被繼承人在承包權中的份額是可以被繼承的,繼承主體應為符合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家庭成員。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依照 農村土地承包 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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