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你一定要知道
解釋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義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訂金:是在交易尚未完全達成的情況下,買方為表達誠意,使賣方對交易有信心而先履行部分義務區(qū)別: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實質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不適用定金罰則。如出現違約情況,一般只能按照有關預付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即接收方應將訂金返還給交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分析:1、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而訂金不具擔保作用;
2、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大多只能適用在有名合同中;
3、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一經給付,要不是不予退還要不就是雙倍退還;而訂金給付后,如發(fā)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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