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收車位管理費么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車位使用、維護、管理服務,應當依法收費,主要依據如下:
1、物業服務企業要按規定提供服務、依法收費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要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為小區停車設施(停車場、停車庫及車位)提供使用、維護、現場管理服務;按照建住房[2004]155號文件規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條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建設單位制定有關車位使用及收費的制度,要載明于臨時管理規約。
根據《價格法》第二條規定“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詳見本號“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的服務”一文)
2、依法通過物業承接查驗確認屬于業主共有的車位
小區規劃強制配套設置的居民汽車停車場地、停車庫,以及按住宅戶數配置的車位,是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車設施。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區停車設施的征地費與建設費應計入住宅成本、構成商品房售價。《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權屬明確的物業共有設施,包括業主依法享有的道路、綠地、停車設施、人防設施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等文件辦理備案手續。(詳見本號“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一文)
3、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小區車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
通過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的備案文件,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依法收費的依據;應當維護小區車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避免共用車位私有化問題;要實現車位高效出租使用。應當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的規定,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能夠減少后續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工作,保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資金需要。
業主大會成立,物業服務企業要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應按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繼續為小區停車設施提供現場管理服務,要借鑒前期物業服務的經驗,也要糾正存在的問題。(詳見本號“小區停車收費有關問題(一)”一文)
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得到朋友采納、點贊。
小區地面的車位物業有權收停車費嗎
法律分析:小區物業可以收取停車費。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并不矛盾。因此,總體而言,物業收取停車費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停車費物業收取合法嗎
小區停車費由物業服務人收取,合法。主要依據如下: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按照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單位作為初始業主轉讓住宅時,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實際,建設單位收取售房價款,應按規定整體出售小區汽車停車場(庫)及車位的所有權;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再向業主個人轉讓小區共有車位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明顯不合法,且違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的規定。
2、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明確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以維護相關秩序,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依法依規明確小區車位使用的有關事項,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不按規定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會造成小區車位管理使用秩序混亂。
3、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要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為小區內的汽車停車場地、停車庫及車位提供現場管理服務;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按《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成立業主大會后,要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為小區內的汽車停車場地、停車庫及車位提供現場管理服務;同樣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車位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的事項。
5、由于部分主使用全體業主購房時已整體購買的停車場地、停車庫及車位,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位有償使用的方式,業主所得收益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是對全體業主投資建設停車場地、停車庫及車位的補償,不僅體現共享,而且保證后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使用辦法,也要體現共享、合理分配。
有關事項請詳見本號“能否單獨轉讓小區車位的所有權”一文,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采納、能幫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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