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封房產的條件
申請查封房產的條件法院查封非常的條件
法院查封房產的情形如下:
(1)惡意轉移或者變賣房產;
(2)訴前保全;
(3)執行案件時,暫時沒有履行能力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但未告知登記機關,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但不告知登記機關的極為少見。即使不告知登記機關,如果被執行人不對被查封的房產進行處分,也不會有爭議產生。即便有爭議產生,如果登記機關沒有為被執行人辦理處分該房產的權屬登記,爭議也不會涉及登記機關。因而,這種爭議的產生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是法院未將法律文書送達登記機關;二是被執行人違法處分房產;三是登記機關為其辦理了權屬登記。
法院未將法律文書送達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就無從知道應當協助執行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為當事人辦理權屬登記,不應對房產被查封一事承擔責任。但是對于被執行人來說,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對該房產進行處分,如轉讓或設定抵押,這種處分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承受房產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5號文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即承受房產的一方如果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且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因為第十七條規定雖然用了“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執行人”在是指在進行房屋買賣時還不是“被執行人”,而是將成為“被執行人”;其中的“出賣給第三人”則是在房屋被查封前,雙方已發生房屋買賣的民事行為。否則,該條后文就不會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法院查封房子解封需要啥手續
法律主觀: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 強制執行的程序 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 》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 預售商品房 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法院查封房子是怎么執行?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需辦如下手續: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制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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