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抵押登記流程
不動產抵押的程序較為復雜,通常的情況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同時又是抵押擔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為了表示能夠按期履行債務,借款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給金融機構。也有情況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請第三人為其作擔保并將第三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
在整個抵押擔保貸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首先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建立借貸關系,簽訂 借款合同 (也稱主合同);其次是抵押擔保人將其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簽定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附屬合同),建立抵押關系。最后抵押雙方持主合同(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不動產抵押登記 ,完成抵押活動的全部法律手續。
在抵押活動過程中,首先要審查借款人身份,資信及商業證明,其次審查抵押擔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狀況,檢查抵押物是否屬于不能抵押的范疇之列,確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如果抵押物確屬抵押人合法擁有,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應當請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評估機構予以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接著根據評估報告所確定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在決定要貸款和簽訂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機構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門進行咨詢調查,以免在簽完了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之后辦不下來抵押登記。
二、不動產抵押設立是怎樣的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于或等于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一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后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并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三、我國對于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基本上只要是涉及不動產的變動都要進行登記,登記會牽涉到使用權人的歸屬,如果發生登記錯誤、不及時登記等情況往往會造成糾紛。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一、產權預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
預抵押登記制度跟抵押登記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預抵押登記制度是買房者在和開發商簽訂買房合同以及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在不動產登記處辦理預抵押登記,防止第三人對自己的房屋行使權利。
辦理房屋預抵押登記需要一定的流程:
(一)首先,當事人需要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受理后,評估房屋的價格,并根據房屋的價值核定貸款的金額,核定后,銀行和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當事人去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最后銀行發放貸款。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婚姻狀況,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
(二)此外,還需要提供借款人的工資收入證明,房屋的產權證書。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預抵押登記時,登記機關需要在抵押合同上面記載清楚。要是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內完工,房屋所有人應當在取得產權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主要有購房合同,開發商的營業執照,開發商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方面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
(三)最后我們還需要區分預告登記跟預抵押登記的不同,預告登記,主要指的是買房人簽訂房屋 買賣合同 ,為了保障將來可以得到房屋的所有權,按照約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先申請進行預告登記,當買房人申請預告登記以后,如果沒有經過它的同意,出賣人在處分該房屋的事,是不能發生物權效力的。
二、預抵押登記有無擔保物權效力
預抵押登記有擔保物權效力。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預抵押登記有優先受償權嗎
申請預抵押登記后,沒有正式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成立,所以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四百零二條 【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清楚預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了吧。這是一種對購房者有利的登記制度。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貸款通則》
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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