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過戶 收費包括以下幾種: 一、 買房 人應繳納稅費: 1、 契稅 : 房款的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2、 印花稅 : 房款的0.05%3、交易費: 3元/平方米4、測繪費: 1.36元/平方米5、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 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二、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交易費: 3元/平方米2、印花稅: 房款的0.05%2、營業稅: 差價乘以5.5%( 房產證 未滿5年的)3、 個人所得稅 : 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法律客觀:《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法》
《公證法》
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截止2020年,一般公證處,公證房產100元-2000元不等。
以河北省為例,依據《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應當按規定收費。公證費收費辦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公證人員對本公證處所辦理的公證事務,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依照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證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實與文書應拒絕公證。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并且說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當事人對公證處的拒絕不服或者認為公證員處理不當,可以向公證處所在地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由受理機關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證處或者它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如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文書有不當或者錯誤,應當撤銷。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文書如系發往國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外,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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