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實施租戶優先享有房屋購買權?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有第三方想買我現在租的這套房子,他出價100萬,我也出價100萬,則我享有有錢購買權吧?那他出到101萬,如果我要想買也要跟著出到101萬,這時候還算我享有優先購買權嗎?那他再出到102萬,我還得往上加,這不跟拍賣一樣了。。。。。1、提前通知租戶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租戶,提示其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具體說,應提前15天通知租戶,如果租戶在15天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通知的方式最好是書面形式,并以快件形式寄往租戶自己提供的地址,以保留證據。
2、通知內容要明確
通知內容主要包括關于交易條件的,包括與達成意向的買方商定的總成交價,稅費及傭金的承擔方式,定金、首期款及余款的數額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關于租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及程序的,要求租戶如愿以同等條件購買應立即回復,并應在收函后15天內以同等條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以及交付定金,過期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不購買應出具書面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3、通知期間業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簽買賣合同
通知期間業主最好不要同他人簽買賣合同,以防止侵犯租戶的優先購買權,除非租戶出具了書面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實在急賣的應當通過在備注中寫明“在通知租戶15天內租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追究責任”的條款來保護自己。
擴展資料:
房屋優先購買權所具備的條件: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
2、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
出賣存有租約的房產時,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業主未在簽合同前合理期限內通知租戶,就侵犯了租戶的優先購買權,一旦租戶起訴,業主就將需要向租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如下:
1、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方法如下:
1、共有人應當在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主張權利。若售房者在賣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內行使權利,否則將被視為棄權。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為共有份額轉移之日起6個月;
2、同承租人一樣,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條件”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慮房屋價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時間以及房屋買賣的具體流程等;
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需以有償轉讓為前提。一些人在轉讓共有份額時并不是以買賣的形式,而是以無償贈與的形式進行的,這時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但是,轉讓人的無償贈與行為存在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情況,這時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形式要件行使期限,優先購買權于其基礎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產生之時即已成立,但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以前,先買權人不得主張該權利,該權利能否行使、何時行使都是不確定的,只有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時該權利才得以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是: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2、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如下: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3、公有舊房原住戶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4、原產權單位有房屋優先購買權。
房屋優先購買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有無優先購買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因登記與否而影響該項權利;
2、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后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前,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3、房屋在租賃期間被拍賣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承租人拍賣事宜。總之,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有共有、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及合伙等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的一項權利,對于這項權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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