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當事人、監護人、辯護人認為嫌疑人有精神類疾病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鑒定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并委托鑒定。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時,需有《委托鑒定書》,說明鑒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情況;
(二)案件的有關材料;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
(四)知情人對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
(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一、委托和受理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5.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1)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2)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鑒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托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鑒定);二、鑒定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
精神病司法鑒定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器質性病變相關檢查、心理狀況相關檢查等。
精神病司法鑒定主要是通過醫學鑒定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排除器質性病變后進一步評估心理狀況,對涉案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
并評估案發當時或者具體的精神狀態,及在發生危害行為時,其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
其檢查內容主要有血常規、生化、心電圖、頭顱CT、腦電圖、肌電圖等排除器質性病變的檢查。
焦慮抑郁傾向者,需完善漢密爾頓焦慮量表及漢密爾頓抑郁量表,精神分裂傾向患者,需完善精神病評定量表以及癥狀自評量表。
疑似精神疾病作案人員,應全面檢查評估身體狀況,仔細詢問病史評估精神狀態,堅決維護法律正義,司法公正。
鑒定基本程序:
1、審查是否勝任委托,檢材的充分性。判斷委托要求我們是否能夠滿足,有沒有資格和技術條件來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完整,這些都是我們要審查的內容。
2、委托資料是否齊全。如果資料欠缺我們需要委托方繼續補充材料,直到我們需要的材料補充完整。
3、查有無家族精神病史。因為精神疾病是有遺傳傾向的,研究表明,如果直系親屬當中父母有一方有精神疾病那么子女患病率可以達到15%,如果父母雙方都有病的話,子女的患病率可以達到40%。
4、查是否有異常的表現。精神病人的異常表現主要是知、情、義三個方面。一個是認知方面,一個是情感方面,一個是他的意志、行為方面。
5、鑒定檢查的第一部分,是對家屬及其知情人調查。
6、調查之后,最重要的內容是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檢查主要采用會談的方式。在會談當中了解他知、情、意的一些異常的表現。
法律分析:一、委托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需提交的材料
(1)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
(2)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
(3)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4)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5)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
(6)鑒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申請精神病鑒定流程
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三、繳納鑒定費用
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司法鑒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四、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受理
(1)司法鑒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司法鑒定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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