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繼承房產的人必須是法定的繼承人,繼承人必須依法取得遺產,被繼承人的合法的財產才可以被繼承,繼承需要的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開始繼承,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變為既得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一、遺囑繼承遺產多少年失效
1、遺產繼承的有效期最長是20年。在有效期之內,被繼承人需要在期限內,進行手續的辦理和過戶手續。
2、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來計算,訴訟的期限是二年。如果某繼承人獨占父母遺產,其他繼承人已經知道,兩年內不起訴,那么遺產為獨占的某繼承人所有。
3、如果某繼承人獨占父母遺產超過20年,不管別人是否知道,遺產都歸他所有。當然,在遺產歸屬明確后,過戶手續還是要做,從而使遺產的所有權轉移得到確認,以防止意外糾紛。
二、房產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給其他人嗎
1、立遺囑的人可以指定將自己的遺產給任何一個人繼承。
2、可以立遺囑的形式讓其他人繼承。
3、可以以無償贈與的這種方法送給別人。
三、房屋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好答悄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對所有繼承人舉察都有語文書里,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分割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如果生前定立了遺囑,那么直接按照遺囑內容來進行執行就可以了。否則按照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友渣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繼承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繼承協議書,首先要寫明雙方之間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聯系方式,然后就要寫明要繼承的財產數目為多少,繼承的時間還有方式,最后就是要寫明雙方之間的責任義務或者特殊情況的解決方法,最后落款是雙方之間的簽字捺印。
財產繼承順序: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房屋遺產分割: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
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采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追回被轉移的遺產:遺產被轉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故意隱匿、侵占、哄搶遺產的繼承人,人民法院可以減少其遺產。如果發現遺產轉讓,可以起訴法院追討遺產份額,轉讓人可能承擔減少遺產份額的法律后果。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然后將上述證據帶到主要遺產所有人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對轉讓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以便將來勝訴后財產得以執行。遺產繼承糾紛不可以仲裁。
遺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如下幾種: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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