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訂土方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施工
2、爆破作業(yè)
3、機械設備
4、施工用電
5、庫存保管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分包合同 審核注意事項 1、注意審查分包人資質 2、注意審查分包人的責任范圍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fā)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fā)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總包合同條款: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 總承包合同 條款。 3、注意審查發(fā)包、總包、分包人的關系約定分包人、發(fā)包人、承包人之間的關系 明確在分包條件下: (1)發(fā)包人與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承擔者。發(fā)包人負有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義務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權利;分包人負有按時、保質交付分包工程的義務和享有獲得分包工程價款的權利。 (2)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是總分包關系,承包人負有協(xié)調總包工程與分包工程關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進行工程現(xiàn)場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義務,享有獲取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的權利;分包人負有服從總包管理、支付總包配合費的義務,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權利。 (3)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義務。發(fā)包人負有支付總包管理費的義務,承包人負有以有經驗的承包人身份積極配合發(fā)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義務。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確認 經工程師確認的計量憑證是發(fā)包人與分包人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計算工程量的依據(jù)。 5、審查對于工程量變更的約定 工程變更 (1)分包人應根據(jù)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①發(fā)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②工程師根據(jù)總包合同、分包合同約定的權限作出的變更指令。 (2)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向發(fā)包人、工程師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發(fā)包人、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報告的14天內予以確認,分包人根據(jù)確認結果調整合同價款。 (3)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發(fā)包人、工程師 無正當理由 逾期未予確認或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變更報告內容已被確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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