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 法定繼承人 繼承房地產的話,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依照遺囑接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 1.5%。 2、營業稅:需繳納 5.55%,但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的, 免征營業稅 。 3、個稅:目前免征,但繼承后對外出售的,需繳納房價的20%,若繼承的房產是滿五年且為家庭唯1住房的,同樣也免征個稅。 4、交易手續費:5元平方米。 5、工本費:80元。 6、公證費: 繼承權公證 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不低于200元。
法律客觀:《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買房的個人所得稅的承擔是由賣方來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了財產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財產的是賣方所以應該由賣方來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新國五條20%個稅征收的細則內容:包括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因此,根據上面規定,賣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也需要根據地方的實施細則,怎么交納,何時繳納。解讀:征收差額20%個稅并非想象那高差額并不等于現值減原值其實,2005年國稅總局發布《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征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就重申二手房交易必須按20%繳納個稅。但征收二手房交易個稅,一直是有兩種方式:一是按總價的1%,一種是按差額的20%。如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就按照交易差價的20%核實征收;如不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普通住宅按照交易總價的1%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交易總價的2%核定征收。5年以上房產,并且是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免征個稅。由于按20%繳納個稅,不僅要提供稅務認可的正式發票和正式憑據,而且征稅基準的核算比較復雜。所以,從2005年開始,在這多年實際執行中,一直是按總價的1%征收個稅,未按差額的20%征收。若按20%差額計個稅,是對其轉讓凈所得額征稅。也就是房產收入現值中,要減去房產原值、合理費用、轉讓稅費等費用后的凈所得額。并不僅僅是現值減去原值。其中合理費用是指: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貸款手續費、公證費等。同時,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也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上述所有扣除費用,都要提供稅務認可的正式發票和正式憑據。公式為:(房產現值-房產原值-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其它合理費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各項稅費)*20%(具體計算方法解釋權以稅務局為準)。
法律分析:契稅由買方繳納,無論是官方規定還是現實生活,二手房交易的契稅都該由買方來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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