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公房
1、首先由夫妻雙方自行協(xié)商,或經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以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否則,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主張。
3、雙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均有權主張。
4、一方或雙方婚后取得公房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均有權主張。
5、雙方均有權公房承租權的,可以: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可能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公房承租權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如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或者雙方將這套公房調換為兩處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由一方單獨租住,并給另一方解決住房或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住房如何處理
(1)住房為共同財產的,按照一般 共同財產分割 ,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參考房屋評估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必要時也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解決。 (2)住房為一方所有,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允許其暫住;也可判決無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經濟確有困難,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有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 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上海市有關公房租賃規(guī)定,住房為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應依照下列原則處理: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廢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4)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公房面積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調解或判決暫時居住,暫住方應交納一定的房屋使用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如無法分室居住,無房一方又經濟困難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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