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證房屋不能抵押。我國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沒有依法登記辦理產權證房屋存在沒有產權證明的障礙,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不發(fā)生效力。
法律客觀:一、如何買賣已做抵押房屋(一)提前還款,解除抵押。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由原業(yè)主一次性提前歸還尚欠銀行的全部貸款余額,之后銀行釋放抵押權,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注銷抵押登記,如此,原業(yè)主就取得了該房屋的完全產權,接下來,雙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買賣流程完成交易。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在房東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沒有支付房款,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高;缺點是,完全由房東籌錢還貸,就要求房東具有很強的資金實力或融資能力,且沒有充分利用買方的首期房款參與還貸,不是最為經濟的解決方案。(二)辦理轉按揭。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雙方共同向原業(yè)主的原貸款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xù)。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無須籌措資金提前還貸,沒有融資的壓力,而是將房東原有的還貸義務轉由買方承受,通過變更抵押登記,將抵押人從房東變更為買方;缺點是,轉按揭手續(xù)較為繁復,且不是所有銀行都有這項業(yè)務,而如果買方需要到另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則會出現(xiàn)跨行轉按揭的問題,操作起來比較繁瑣。(三)買房替原業(yè)主提前還貸。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買方將應當支付的首期房款專項用于幫助房東歸還貸款余額。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流動價值,盤活了買方的首期房款,雙方合力解決了交易的最大障礙;缺點是,買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風險,如果原房主利用買方的資金幫他還貸,進而取得房屋的完全產權,再將該房屋轉賣他人后逃匿,買方既不能取得房屋產權,又讓首期房款血本無歸,到那時,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追討,就非常被動了。二、轉讓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一)抵押房允許轉讓,但抵押房轉讓附有一定條件總的來說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xiàn)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fā)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于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guī)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房屋買賣協(xié)議,在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前提下,轉讓方負有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的義務,含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包括解除房他項權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能因為轉讓方認為價格賣低了,想毀約,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許買賣或轉讓而主張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無效。實際上,轉讓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協(xié)議的違約事實,不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不進行過戶登記。(二)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被轉讓房屋因為設置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應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不發(fā)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xié)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xié)議仍然有效。這即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填寫住房抵押申請書,提交銀行相關證明材料。由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xié)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然后,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并進行公證。貸款合同簽訂并經公證后,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guī)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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