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方法如下: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6個月內視為定期租憑,對不對?
不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于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系,后者只是一個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合同當事人于租賃期間屆滿后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后,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系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系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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