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情形:房地產有權屬爭議的;房地產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哪些房產不能抵押
1、公益用途房屋。
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公益設施,不論其屬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個人,都不得抵押。
2、小產權房。
如果居住人沒有取得小產權房產的房產證,對房產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沒有此套房產的所有權證書,這類房產就不能上市交易,無法辦理抵押手續,更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3、未結清貸款的房子。
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是無法再度進行抵押申請貸款的。如果該房產還處于按揭的狀態,那么,這套房產的抵押他項權其實是在銀行的手中,等于將產權暫時移交,借款人雖然享有使用權,但并不具備完全產權,所以并不具備對這套房產的支配抵押權,不能另行用它申請貸款。
如果資金需求金額較大,可以先確定自己的還款余額,確定了還款余額后,看自己是否能夠還清貸款。應當先還清貸款才可以解除抵押。在還清貸款后,最好還是先去涂銷抵押登記。辦理此項手續無需交費,也無時間限制。
4、房齡太久、面積過小的二手房。
銀行對于二手房抵押貸款的條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齡和面積上。一般房齡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許多銀行是不予放貸的。
5、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銀行同樣無法取得他項權利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6、部分公房。
如果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或者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也無法進行抵押貸款。
7、文物保護建筑。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權屬有爭議的房子。
權屬有爭議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遷范圍內的房子。
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二次抵押貸款條件有哪些?
1、抵押物具有可抵押的額度如果借款人初次抵押額度已經達到了七成,只有3成額度可抵押的話,那么自然是不能再辦理二次抵押了;如果借款人初次抵押額度只貸了三成,還有六七成可以抵押的話,通常是可以再辦理二次抵押的。
2、借款人具有該抵押物的所有手續如是房屋抵押,那么借款人一定要具有該房子的房產證。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是不能用它做二次抵押的。
3、二次抵押法律產考及其需要符合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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