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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拆遷條件(拆遷安置方案有幾種方案)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10-16 08:45:23

房屋拆遷要如何進行安置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已經進入了城鎮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各地紛紛開展拆遷重建工作,涉及到被拆遷群眾的安置問題,目前的補償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形式,下面為大家介紹,房屋拆遷要如何進行安置。
拆遷安置房屋通常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由于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各地的相關政策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房屋產權屬于其個人所有,且在取得所有權的幾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外一類是由于房地產開發等原因造成的拆遷,通常拆遷單位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通常與市面上的一般商品房沒有什么區別,都屬于被安置人的私人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規定,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愿自由上市交易。
那么該如何購置拆遷安置房呢?首先要查清楚安置房的性質,通常來說對于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是否五證齊全,或是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也不一樣。上述第一類的動拆遷安置房,由于交易時間比較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通常買家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購買沒未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比如房屋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以及后續的過戶手續等,因此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尤為重要。
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及條款外,還要特別注意,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以及遲延交房等都要做出詳盡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購置這類拆遷安置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并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
房屋安置是拆遷的主要補償手段之一,當前隨著各地城鎮化建設的不斷加快,特別是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除了由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開發商建設新項目而進行的拆遷也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后者,通常都會采取房屋安置的補償措施,以上是關于房屋拆遷要如何進行安置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農村拆遷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開發商禁止插手拆遷政策與此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延續了國家條例。其中規定,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農村拆遷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1.開發商禁止插手拆遷 政策與此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延續了國家條例。其中規定,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舊城居民可要求聽證 《實施意見》中首次明確,對危房、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不符合規定,那么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先確定補償資金再征收 《實施意見》中規定,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明確補償金總額和產權調換房源。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4.限購后仍可獲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購門檻,即本市戶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戶籍家庭已有兩套房。二、安置房買賣新政策是怎樣的?      1.定向拆遷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劃撥、規定費用減免等有關的政策,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具體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對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遷戶的,也包括有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2.若有因為重大市政工程的動遷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則按照有關的規定,被安置人是因此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產權就屬于其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地進行上市交易。      3.是因為房產開發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動拆遷的,則動拆遷公司會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者為安置人代理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那么這類商品房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沒有什么區別的,也是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這種是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產權性質是界定為普通商品房,這種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兩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機制的有關規定來辦理。三、安置房過戶費怎么算      不同類型的安置房過戶費又算不同:如果著急過戶可以辦理贈予或者繼承,只需交納契稅。但是也有較大的風險。如果不急于過戶,可以等證過五年后辦理正常過戶,也是交納契稅。(證不滿五年正常過戶有高稅)。主要涉及一個問題,贈予或者繼承過戶后再買賣該房,有高稅。而正常過戶后,買賣該房屋證滿五年可免稅。      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無房產證賣方將無權對房屋進行處置,同樣也不能享受房屋帶來的利益,對于買房來說,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兩賣的項目。      1、買房人應繳納稅費:契稅:房款的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4、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5、賣房人應繳納安置房過戶稅費:交易費:3元/平方米,營業稅: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還沒有辦理土地證的,到時候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綜上所述,農村拆遷的安置房主要是國家因為拆遷住戶的房屋而導致住戶暫時無地可住因而進行的補償政策,所以開發商是沒有權利對安置房進行拆遷的,如果有開放商私自對安置房進行拆遷或者其他處理時違反了國家的規定的,可以向法院上訴維權。

拆遷安置政策有哪些

要知道現在是屬于一個飛速發展的時代,就好比政策,在以前,政策是很嚴格的,但是如今也是開放了,房屋在拆遷后都會進行補償,有的是金錢而有的則是房屋,這也就是動遷房。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拆遷安置政策有哪些。
拆遷安置政策有哪些
1、拆遷安置房的購買政策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拆遷安置房的稅收政策
拆遷安置房或回遷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哪些人不享受動遷安置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對于補償安置的對象一般的認定標準為是否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而根據各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對于安置對象的認定也是不同。通常有以下劃分標準:農村或非農戶口、村民資格、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外嫁、是否在外就讀戶口遷出、宅基證的有無、宅基地的來源等。因此,應當根據被征收范圍內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在該地區具體有哪些人不符合安置條件。
總結:關于 拆遷安置政策有哪些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 拆遷安置時要注意的一些事項更多,它的手續會多一些,它有分為購買政策和稅收政策。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 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 拆遷補償安置 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 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 房屋租賃合同 。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即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一)貨幣補償是指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二)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是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區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區域中的地位、與其他地方往來的便捷性、與重要場所(如市中心、機場、港口、車站、政府機關、同業等)的距離、周圍環境、景觀等。用途是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產權檔案也未記錄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無論實行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有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明確的,即等價的原則。所以,從價值量來衡量,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是等價的。拆遷安置在拆除租賃房屋的情況下,《條例》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補償前,已經解除了租賃協議或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實質上相當于非租賃房屋的補償、安置,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出租人與承租人達不成協議時,為了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條例》規定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調換房屋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條例》將租賃房屋的補償主體確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拆遷的同時也會給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拆遷安置房屋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條例》明確了安置用房的質量安全標準。相關的管理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頭把關,確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規劃,符合有關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建筑材料與構配件等的國家、行業標準或規范,并經竣工驗收,取得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屬住宅小區內的商品房,還須通過有關部門進行的綜合驗收。特殊情況的拆遷補償、安置包括產權不明確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條例》規定“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除前,拆遷人還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拆遷人應就被拆遷房屋向公證機關提交證據保全申請,并按公證機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證,對公正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立案歸檔以備查用。此外,包括抵押房屋的補償、安置。設有抵押權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補償和安置:一是要認定抵押的有效性。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二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銀行;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付款前必須經抵押權人認可;四是不能解除抵押關系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不足以清償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向抵押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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