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廠房拆遷應當補償以下項目: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 的補償原則。(一)區別不同地段,給予不同補償;(二)區別被征用前的不同地類,給予不同補償;(三)根據不同的地類依法合理確定年產值。第十條根據不同地段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分為五類地段(見附表一);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分為三類地段,即昆陽鎮、鰲江鎮(縣經濟開發區)、水頭鎮為一類地段;蕭江鎮、騰蛟鎮、麻步鎮為二類地段;其它鄉鎮為三類地段。今后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各地類的年產值。(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園地、魚塘)每畝年產值0.2萬元;(二)旱地、水澆地、山區水田、望天田每畝年產值0.15萬元;(三)山園地每畝年產值0.08萬元;(四)林地每畝年產值0.07萬元。各地類年產值原則上不低于上述標準,特殊情況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報批時須附具縣級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第十二條各項補償費的標準。(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內(包括各類工業園區)實行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即“區片綜合補償價”(見附表二);昆陽等9個工業重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它鄉鎮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倍數予以確定 土地補償費 (見附表三)和 安置補助費 (見附表四)。征地補償安置費,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可以根據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不予安置補助。(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無苗不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畝0.1萬元,水稻田每畝0.07萬元,旱地每畝0.05萬元。(三)林作物補償標準。多年生林木、果樹可移植的盡量移植,征地單位對其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由有關部門評估后作價賠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該項費用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補償費。征用土地需拆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補償費,按實作價或評估作價予以補償。違章、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頒發后突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五)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標準。該項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區片綜合價的3-5%;未實行區片綜合價的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第十三條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使用。(一)征地補償安置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40%或土地補償費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的清欠資金。區片征地綜合補償費的60%或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費用。(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青苗補償費、林作物補償費分別歸地上附著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三)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40%用于被征地單位處理承包戶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40%作為鄉鎮政府征地政策處理的工作費用;20%作為縣征地事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費用。第十四條因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要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原地類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即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1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第十五條國家重點 工程建設項目 征用土地,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七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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