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合理確定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土地,涉及果樹、林木、苗木、花卉、溫室(大棚)、青苗、水產養殖、農田水電設施等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征收土地中各類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其密度和單株干徑確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實際株數補償;超過規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補償。(一)鮮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鮮果樹的最大密度:桃樹、大櫻桃樹每公頃(15畝)1665株;蘋果樹、梨樹、杏樹、李子樹及其它鮮果樹每公頃(15畝)1245株;矮化密植園最大密度每公頃(15畝)不超過1665株。2、鮮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二)干果樹的最大密度和補償標準為:1、干果樹的最大密度:樹齡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頃(15畝)1665株;樹齡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頃(15畝)825株。2、干果樹的補償標準(依據單株干徑確定)為:(三)樹冠不整和進入衰果期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按樹冠整齊的各類果樹單株補償標準的50%-80%計算;沒有樹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補償40元;枯死果樹不予補償。第四條大棚鮮果樹(含葡萄)的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第五條露地葡萄的補償標準依據單位面積產量,按其產值的3倍計算。(一)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二至三年生每公頃(15畝)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頃(15畝)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頃(15畝)45000—7500公斤。(二)價格以省統計部門統計的上年度平均價格計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補償標準的50%計算。(四)葡萄的架桿、鐵絲等其他輔助設施每公頃(15畝)補償元。第六條各類苗圃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果樹苗圃的補償標準: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計算。未經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樹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計算。(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補償標準:良種速生樹種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計算;鄉土樹種苗圃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第七條各類樹木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條根據實際占地面積,按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4倍計算。(二)一般樹木只補償損失費,標準如下:每株:厘米元種類3厘米以下以上闊葉樹針葉樹一般樹木干徑是指自地面至1.3m處樹木的直徑(三)各類觀賞樹木、花卉、藥材等不易確定補償標準的,其補償標準經評估確定。(四)防護林、生態公益林、特種用途林、旅游風景區樹木的補償標準按其防護效益和其特定的經濟價值經評估確定。(五)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八條各類溫室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60元補償;有取暖設施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75元補償。(二)磚石結構圍墻,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40元補償。第九條各類大棚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骨架為鋼筋或角鐵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補償。(二)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補償。第十條青苗的補償標準依據縣(市)區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所在鄉鎮該作物產值計算。第十一條水產養殖業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淡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照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的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精養池塘單位面積產量:(1)主養鯉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2)主養羅非魚的(池中合理套養鰱魚、鳙魚或鯽魚等)每公頃(15畝)公斤。(3)甲魚每公頃(15畝)2250—3750公斤。(4)南美白對蝦每公頃(15畝)公斤。(5)池塘養河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半精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3、散混養魚池塘單位面積產量:每公頃(15畝)公斤。池塘內多品種混養的,以主養品種的價格計算補償。(二)海水養殖的補償標準按單位面積產量和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確定。1、海水養殖池塘以蝦豚、蝦蜇、蝦蟹(其中蝦為中國蝦、日本蝦)混養的,其單位面積產量分別為:(1)蝦豚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河豚魚每公頃(15畝)公斤;(2)蝦蜇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蜇每公頃(15畝)公斤;(3)蝦蟹混養的:蝦每公頃(15畝)公斤,海蟹每公頃(15畝)公斤。2、其它養殖品種和養殖模式單位面積產量經評估確定。(三)水產養殖的單位面積產量以實際占用池塘的凈水面的面積計算。(四)工廠化養殖的補償標準,其產量、價格和設施均經評估確定。第十二條水產養殖池塘的補償標準:一般池塘每公頃(15畝)37500—45000元;圍海造池的每公頃(15畝)60000—75000元。第十三條各類水井的補償標準分別為:(一)庭院壓水井,每眼補償元;(二)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三)鋼管、鑄鐵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四)鋼筋混凝土管機井,按井深每米補償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遷葬費每具補償800元。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遷葬補償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確定。第十五條合法的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關于建(構)筑物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經評估確定。第十六條農田灌溉設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網,按管道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機井房,區別大小、新舊、材料等情況每座補償元。第十七條農田中小型低壓電力設施(含電線、電桿等),按線路長度每米補償40-50元。第十八條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地上附著物,可以通過協商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第二十條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