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北京最新搬遷賠償政策有哪些?
《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以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為中心,共七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補償、非住宅房屋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
1、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
《辦法》廢止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改為“搬遷”;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征收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實現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擬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進行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
2、統一宅基地房屋各項補償標準
《辦法》調整了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辦法,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的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調整為按照項目所在區片住宅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地面單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具體比例由各區政府制定;規定了補助和獎勵費用的主要科目和總額上限,解決全市“補助獎勵科目”不統一的問題。
3、《辦法》明確了可以認定為房屋安置對象的四種情形和不予認定的五種情形,規定認定的程序由鄉鎮(街道)會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等聯合初步認定。
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審核,報區人民政府采取備案方式予以認定。
4、明確安置方式
《辦法》提出,征收農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強化以房屋安置方式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安置房源為期房的,盡量縮短安置周期。
根據《辦法》,北京市將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本著“限高、擴中、托底”的原則,確定安置房安置面積。
宅基地面積超過補償控制標準的部分,只給予貨幣補償;對宅基地面積低于宅基地審批最低標準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照最低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算。
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實施規劃、維護公平的原則,考慮原地回遷和異地搬遷的區域差異研究制定。《辦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補償與原來基本一致。
《辦法》還增加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內容,明確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市級部門及區政府行使政務監督權力,市級部門對區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業務監督。規定了相關工作人員、被征收人的違法情形,明確了處罰及責任追究條款。
2023年4月7日北京或將告別大批“拆遷暴發戶”
北京時間2023年4月7日,時隔將近20年,北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再現重大調整。
近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網站發布了一則關于對《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法》提出,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應與土地征收同步實施,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方式。本市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
根據該公告,北京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將“拆遷”改為“搬遷”,廢止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并且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征收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實現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
農村拆房建房規定
農村拆房建房需要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一、下列情況下將禁止建房:
一戶多宅的農村家庭不允許再建造新房;出現違規建房情況的將禁止建房,比如,再耕地上建造房屋,或是建房前未被獲得審批的;政府正在進行農村規劃調整,或是出現土地賠償和拆遷的,也將會停止農村自建房審批。
二、農村建房有“六不準”:
1、不準隨意多層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應申請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可建設層數由各地規定,一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房屋。在農村建造或翻修超過三層以上的農房時,需要專業的施工團隊施工,同時還需要向鄉鎮政府遞交相關的申請,經過審批后才可以動工。
2、不準超面積標準建造。農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原則,各地農房宅基地占地面積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規作出規定。非法的“一戶多宅”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拆除,但通過合法繼承等方式獲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許的。
3、不準隨意翻修農房。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農村翻修舊房、危房時,必須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要向村委會遞交申請,審批通過并獲得許可證后才可以動工。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翻修房屋,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將面臨被拆除的風險。
4、不準建在規劃區域外。《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不準擅自改變用途。宅基地設置的目的是保障農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許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設規模化的工廠或建房出售。
6、不準未批先建。建房前,應申請批準使用宅基地,獲得鄉鎮政府頒發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等部門的,還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
三、農村房屋拆遷程序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筑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四、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并應無償拆除的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征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五、拆遷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律師應了解,現行規定拆遷人,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補償:
律師應了解并告知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補償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在辦理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的服務中,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這種拆遷及補償應當有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防止拆遷對當地原有工商業與就業的負面影響。
六、補償標準一般為: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
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拆遷分房與戶口有關嗎
農村拆遷分房與戶口是有關系的。
但是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并不是全部按照人口來進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
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2、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3、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4、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綜上所述,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宅基地使用用途是否分住宅和非住宅
在土地分類中,宅基地屬于住宅用地。所以它不可能再分成非住宅一類!!
附,住宅用地分類:
住宅用地:指供人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獨立院落包括院落),具體包括
01城鎮單一住宅用地 指城鎮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
02城鎮混合住宅用地 指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工業或商業等混合用地。
03農村宅基地:指農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04空閑宅基地:指村莊內部的空閑舊宅基地及其他的空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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