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具體而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于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分別有: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租賃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租賃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租賃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在中國人的心目中,房子不僅是生活的歸宿,地位的象征,更是一種靈魂的寄托和生命的依靠。現在,居高不下的房價讓不少人望而生畏,轉而開始租房子。一、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此時,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后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二、未經登記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并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于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三、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例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等情形。
法律分析:租房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等情況下是無效的。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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