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交資料,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業主提出的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組織人員取得相關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一般為5—15人。業主代表應當由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并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尚未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可作為業主代表參加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要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丁作。
上述(1)、(2)、(3)、(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1)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大會籌備情況;
(2)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
(3)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4)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5)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擴展資料
(一)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邀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同時認真聽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召開會議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業主代表參加。
業主推選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業主大會會議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表決票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二)業主投票權規定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上海《加強住宅物業業主大會建設的若干規定》中指出,住宅物業業主的投票權以套為單位計算。單個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投票權超過全部投票權30》《的,應對其投票權予以限定。
(三)業主大會的決定
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l/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能有效。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l/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四)業主大會的備案
業主大會應當組織人員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應自選舉產生之日起的30日內,持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基本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等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業主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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