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可以委托律師處理,根據房屋糾紛的具體類型和案情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情況下,該類案件的律師收費,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收取。若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即等待案件勝訴后,并執行完畢后,再支付律師費,這種情況下,收費比例最高可以達到房屋總價值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遇到房產糾紛應當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發生糾紛時,到指定的仲裁違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具體如何解決糾紛,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 仲裁委員會 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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