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一、全款買房,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套房產進行分割。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上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婚后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這種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沒有過錯的,原則上評分。
4、婚前全款買房,購房合同上寫兩個人名字,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購房合同沒特別約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們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約定比例,可以就協定比例各自擁有房產。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購買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不論房產證是否取得,都屬于個人財產,只有在婚后房產證追加另一方情況下才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是全款辦起來比較容易,若是貸款要看銀行情況,有的銀行不愿意辦理。
二、按揭買房,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并支付完全部購房款,取得了房產證并已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如何分割房產?
應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仍歸一方個人所有。因為財產本身的性質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廢而發生變化,所以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在婚后產生的增值部分也應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且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種情形與前一種情形不同之處在于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且完成了購房所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頒發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離婚時的分割原則和方式與上一種方式是一樣的。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三、父母出資參與買房子女離婚,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1、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3、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貸款的,這兩種情形均屬于父母支付全資。該房屋應當屬于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四、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后房子歸誰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后買的商品房,如果離婚,會怎么分
法律分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等分割該房產。但還需結合其他具體情節考量,例如:房屋登記于誰的名下,房屋物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的名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房屋所有權的認定,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可以以此主張所有權,但是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22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看財產獲得的時間,即如果是婚后獲得的非專屬性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后需要看雙方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有協議約定改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應按協議約定,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釋”等的規定,結合現實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釋”等的規定,結合現實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離婚之后的財產分割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的婚前財產,財產的所有者為婚前的財產所有者,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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