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按揭房子怎么處理
離婚按揭房的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夫妻雙方平分房子的話,那么剩余的還貸責任也由雙方共同承擔;
2、但是一般情況,夫妻離婚時都是一方取得房產,給另一方等額的補償。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做一個轉按揭的手續,剩余的還貸責任由取得房產的一方承擔;
3、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離婚協議寫房子歸誰就歸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決定離婚后,處于自愿,在人身、財產和撫養關系上,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因此對男女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一、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男方婚前按揭房產離婚后怎么分配
男方婚前按揭買房的,在離婚時分配的方法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可以對該房屋達成協議,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該房屋;
2、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該房屋是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屋應當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房貸屬于房屋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然后再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一、離婚財產的分割如下: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申請離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3、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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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還在按揭的房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房子還在按揭的分配方式是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另外一方是需要對房款部分來進行現金方面的補償給對方,如果還在還貸的話,那么后續的還款的責任的話,也是歸于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這一方,具體的分割的話大致還是平均分配。對于這種情形的房產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相關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按揭房屬于支付首付款的登記一方,需要補償婚后一起還貸的另一方,這對另一方是一種保護補償措施。如,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一般都是向專業的評估機構申請評估,確定房屋的價值,然后再確定補償的具體數額。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雖然保護了雙方的利益,維護了公平,但是還是會讓夫妻雙方陷入不滿。未得到房子的另一方更是心有不甘。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共同還貸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協商道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變更房產登記,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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