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怎樣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約定解除,一般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會約定有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或是合同的解除條件,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當達到某種條件,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當承租人出現擅自轉租租賃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出租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什么是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于合同標的物是屬于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三、解除租房合同有糾紛怎么辦
1、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
3、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在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一定要清楚出租人是否有權租賃該房屋,以免日后有不必要的糾紛出現。另外出租人同樣要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對于租賃房屋的保管以及愛護義務,租金按時支付義務,以及不按時支付房租時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最后,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如果出租人買賣租賃房屋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其有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出租房屋的權利。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法一般是兩種,一種是按約定解除,一種是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滿足條件可以。想要在租賃期限結束前終止租賃合同有兩種方式:1、雙方協商一致愿意解除合同。2、滿足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可以單方解除。例如,承租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房屋;出租人沒有按時交付房屋;出租人對房屋沒有盡到應盡義務,危害承租人安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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