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案件中 ,法院分割房產時,并非以購房時的價值為準,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后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通常是由原告申請向法院評估,并預交評估費用,再由法院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 評估報告的有效期一般是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的費用,則是在判決離婚后,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分擔。 在 離婚訴訟中 ,如果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來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 委托中介機構 評估。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法院評估房產會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抽取一家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經過測算被評估房地產的價格后,綜合分析確定評估成果,并向法院及當事人發送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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