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后開發商違約可以退房嗎
簽購房合同后開發商違約可以退房。購房者若想要退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滿足約定條件,如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延遲交房一個月,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另一種滿足法定條件,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購房者可申請退房的情況
1、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
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
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這里要注意的是,開發商在書面通知購房人設計變更后,購房人如不同意設計變更,要求退房的,應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退房申請。
并且保存有關開發商收到書面申請的證據,否則就喪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權利,或無證據證實已在規定期限向開發商提出過退房申請。造成不利的局面。
4、就是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有相反約定的,按合同處理。
實踐中開發商往往在合同中選擇面積誤差時據實結算,這種看似公平的約定,其實不公平。
他剝奪了購房人在一定條件下(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退房的權利和要求開發商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
5、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6、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經濟糾紛等情況時,業主也可要求退房。
比喻開發商出現一房兩賣或一房多賣、或者賣房前后私自將房屋抵押,造成購房者購房目的不能實現。
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退
1、購房者提出退房要求:購房者應通過信件方式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如果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開發商應承擔退房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如果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或者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退房,開發商無需承擔責任。
2、15個工作日內辦好退款手續:購房者提出退房后,開發商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全部房款,并終止合同。在相關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替購房者想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3、超過15日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如果開發商在購房者提出退房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沒有辦好相應的退款手續,自第16日起至購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每天向購房者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辦
1、收集證據
如果大家想要證明開發商那邊出現了延期交房的情況,那么就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查看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房屋交付的現相關規定以及違約賠償條款。當然如果你因為開發商延期交房造成了其他方面的額外損失,也應該一并保留。
2、業主聯合
一旦大家碰到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那么受到影響的肯定也不止自己一個人,一般整個小區的業主都是有影響的,因此購房者可以聯合業主們一起去找開發商理論,這樣才能夠予以重視,順利拿到補償。
3、申請退房
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開發商那邊出現了延期交房的情況之后,那么大家是可以去找開發商那邊申請退房的,但是很多時候退房對于購房者來說是劃不來的,畢竟購房者在等待接房的這段時間內,該房屋可能就已經漲了價。
4、向法院起訴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那邊沒有辦法協商處理延期交房的問題,那么購房者可以拿著相關的證據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法律主觀:
開發商延期交房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退房的,開發商按時交房是購房合同中的重要義務,需要及時履行。違約履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遲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是否可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二、延期交房要承擔的責任有安歇(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并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并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于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么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對于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于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通常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就會與購房者約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到了交房時間而開發商不能交房的話,則就會構成延期交付,那此時就要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但開發商延期交房退房,雖然可行,此時也有期限要求,即購房者在開發商延期交房之后,需要給予其合理的時間,也就是要先進行催告,要是3個月之后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才可以要求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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