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房產糾紛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離婚財產糾紛法院怎么收費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離婚房產歸女方所有應該怎么處理
離婚房產歸女方所有的處理方式如下:
1、在結婚之前由丈夫或者妻子其中任何一方購得的房產,并且由其個人付清了所有房款,該房產屬于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后不予分割。根據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并且關于這段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還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所擁有的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轉變為夫妻共有財產,在結婚之前,由夫妻其中一方購買的房產,并且由其個人承擔了全部的房款,獲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對于夫妻離婚后的房產分割問題,該房產明顯不參與分割;
2、對于在結婚之前由夫妻其中一方所購買的房產,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剩余房款的房屋,雖然房產證上房屋所有人為夫妻其中一方,但該房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后,該房產參與房產分割。因為根據規定,為該房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維持期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產;
3、在結婚前,由夫妻其中一方父母出資購得的房產,在我國法律上被視為父母對個人子女的贈與,因此該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參與房產分割,若是在購買后該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時,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參與房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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