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如何分?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還要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后取得的房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占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了,房產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房產是婚后所買的,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達成分割協議,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房產可以任意處理的,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按照夫妻雙方的情況進行判決;
2、房產是婚前買的,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用分割,直接歸一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房產的分割具體如下:
1、婚后共同買房:
(1)不論房產證上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并且在分割房產時,按照房產當前的市場價值計算,有貸款的要扣除貸款,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產權,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
(2)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前夫妻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2)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
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6、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1)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
(2)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
離婚后房產的過戶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2、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屋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5、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6、在辦理上述手續后,雙方當事人應憑過戶手續,并依照規定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離婚后車輛的過戶有哪些
1、來到過戶大廳后,出示相關材料領取一張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各自填寫資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資料就可以去辦理轉移受理;
2、直接將車開到過戶驗車處,工作人員會對車輛進行檢查、拓號、拆牌和照相,需繳納拓號費。領取車輛照片,貼于檢查記錄表上。這些辦完后,可以將車停到停車場,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手續;
3、取號機取號之后,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二手車過戶由排量、年限決定,年限越長的車過戶費越便宜。另外,過戶費各個交易市場略有不同;
4、轉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5、車主把相關的檔案帶回要上戶的車管所本地,如數上繳,并辦理車輛的上牌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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