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 的程序房屋產權登記程序的定義產權屬登記的程序,即指辦理房產登記應經過的步驟。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大體包括申請登記、勘丈繪圖、產權審查、繪制權證和收費發證等程序。 1.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為。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墻界表等。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我國采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于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對于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等,不予登記。對于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準予暫緩登記。在有 利害關系人 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填寫申請書和墻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四面墻界表。墻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墻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墻界表后,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后,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2.勘丈繪圖勘丈繪圖是對已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屋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墻體歸屬,繪制分戶平面圖,補測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圖(地籍圖),為產權審查和制圖發證提供依據。勘丈繪圖的主要任務包括核實、修正房屋情況、核實墻界和繪制分戶單位平面圖等。將與實際一致的房屋平面圖連同申請書、墻界表、未登記房屋調查表以及分戶單位平面圖等移交給原來的登記人員,并歸入相應的登記檔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對墻界的核實。核實的時候,應有權利人逐一指引,驗證墻界表的真實性,同時再由鄰居確認申請人指界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經雙方確認后再對墻界進行登記。 3.產權審查產權審查,是指以產權、產籍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際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墻界表以及其他產權證明,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動是否合法的整個過程。產權審查要做到層層把關、“三審定案”(初審、復審和審批)。初審,是指通過查閱產權檔案及有關資料,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是否齊全,核實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產權來源及權利變動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的意見。初審以后,要將房屋產權登記的基本情況和初步核查的結果進行公布。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據,要求重新復核;沒有異議的,準予確認房屋產權。復審,是指經過初審和公告以后確認房屋產權無異議的,交由復審人員進行全面復核和審查。這是產權審查確認產權、核發產權證書的重要環節。經過以上步驟后,可以確認房屋產權并發放產權證書。 4.繪制權證繪制權證包括繕證、配圖、核對、蓋印四個流程。繕證,即填寫 房屋產權證 、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 房屋他項權證 。配圖,是指將測繪人員經過實地復核后測制的房屋平面圖或分戶單位平面圖、示意圖粘貼在房屋產權證規定的位置上。核對,是指房屋產權繕寫和粘貼附圖以后再進行校對。核對以申請書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的項目有無錯漏,與申請書是否一致;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依據,對照檢查騎縫處的字號與權證扉頁的字號是否相符;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平面圖的各項有無錯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問題,再詢問清楚和補齊后方可進行繪制。蓋印,即在登記復核后,依次在房屋產權證存根與房屋產權證的騎縫處和圖證結合處,另蓋騎縫專用章和房管機關的鋼印,并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收費發證收費發證是房屋產權登記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稅、收費和發證。產權人繳納的稅費,原則上應包括印花稅和登記費、勘測丈測費、權證工本費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典當以及不等價交換等,都要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一般委托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代為征收。發證,即產權人繳納稅費后,由發證機關發出領證通知書,產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攜收件收據、繳納稅費收據以及身份證件等到發證機關,經檢驗無誤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書。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權屬證書主要有 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這些證書是表明權利人對特點房屋享有所有權、共同所有權、他項權(抵押權)的憑證。只要權利人擁有這些證書且證書記載的姓名與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證書上記載的人為相應權利的享有人。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農村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操作流程為: (1)申請,申請人進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既可以由權利人自己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2)受理,房屋登記機關接受權利人的請求,并對權利人所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3)調查,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查明房屋的客觀現狀的行為。審查內容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筑面積。 (4)公告,房屋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眾公布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 (5)聽證,房屋登記機關因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對房屋登記機關公布的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提出異議,應組織聽證。 (6)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有效,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登記機構應當決定予以核準登記,給權利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 (7)歸檔,農村房屋登記機關應將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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