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證去掉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三、上述兩種情況,如果產權設定抵押的,須提供銀行同意函;如果原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有錯誤,須補充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離婚房產證去名字費用
1、贈與的主要費用:公證費+契稅。由于是贈與,因此首先要找一家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目前上海范圍內這一項目的收費一般為2%,贈與部分產權按照現在市價的2%。馬先生房子現在的均價在2萬7左右,也就是公證費為房價×贈與份額×2%(即:120×2.7×2/3×2%)。因為是贈與,到了產權交易中心,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是可以免去的,但是契稅不可以免,不管是普通租房還是非普通住房都是3%。
2、買賣的主要費用:營業稅+個稅+契稅。以該房產滿五年和未滿五年兩種情況計算:第一種,房產滿五年,營業稅是免征的,同時個稅也免征,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第二種,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
3、根據新的二手房交易稅費規定,如果是交易滿五年,而且是家庭唯一的普通用房,可以免交營業稅等稅種,交易比贈與便宜;如果房產證未滿五年,則全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及附加稅率,所以相比之下,贈與稍顯便宜。
離婚房產證去名的辦理大家要注意下具體的辦理流程,要根據當地政策來進行辦理,這樣也能省去不少的麻煩。
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流程是什么
離婚后,如果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證上有一方的名字,需要將該名字去掉,這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比較多的,那么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流程是什么?
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流程是什么
辦理前的準備工作:
1、收集相關材料:夫妻離婚證書、房產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2、確定辦理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擇親自辦理或委托他人代理辦理。若選擇委托代理辦理,需準備相關委托書。
3、了解當地辦理流程:不同地區可能有不同的辦理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詢當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或法律咨詢機構,了解辦理過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親自辦理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
1、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在辦理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通常需要提供夫妻雙方離婚證書、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2、審核材料,確認符合法定條件:房產管理部門將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例如,夫妻已離婚并且產權劃分已經確立。
3、繳費:根據當地的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通常會有一定的辦理費用和打印新的房產證費用等。
4、辦理過戶手續:在審核通過并繳費后,需要雙方前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在過戶手續中,需要填寫相關表格、簽字確認、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等。
5、領取新的房產證:辦理過戶手續完成后,房產管理部門將制作新的房產證。之后,雙方可以去領取新的房產證。
委托代理辦理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
1、找到可靠的代理人:在選擇代理人時,需確保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信譽,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人的權限和責任等。
2、委托代理人準備材料:雙方需要提供給代理人夫妻離婚證書、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3、代理人申請辦理:代理人按照當地的要求和流程,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夫妻已離婚房產證去名字手續。
4、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房產管理部門將對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5、繳費:根據當地的收費標準,代理人需繳納相關手續費和打印新的房產證費用等。
6、代理人辦理過戶手續:在審核通過并繳費后,代理人可以代表雙方前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在過戶手續中,代理人需要填寫相關表格、簽字確認、提供雙方身份證原件等。
7、雙方領取新的房產證:辦理過戶手續完成后,房產管理部門將制作新的房產證。之后,代理人或雙方可前往領取新的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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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房產證去名字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后房產證去名字需要哪些手續離婚后房產證去名字需要通過如下手續辦理:
1、如果協議離婚的,需要雙方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申請變更登記、審核申請材料、繳納費用、核準變更登記、發給新的房產證等手續;
2、如果起訴離婚的,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提出申請、申請變更登記、審核申請材料、繳納費用、核準變更登記、發給新的房產證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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